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婚丧喜庆礼仪服务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