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