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确需改建、扩建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重新申办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