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需要修改,可以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导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应修改的;

(二)因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需要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因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四)经评估、分析确需修改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