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六条有效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规划管理的要求。城市设计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