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经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法规公布后,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红河人大网和州内主要媒体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