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由常务委员会报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的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查后退回修改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