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分组会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