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Chapter 3 立法程序/Section 2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Article 44Amended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分组会议审议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安排公民旁听。Local Regulations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0, 2019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