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法制委员会主持召开有关委员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议研究后,形成本届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立法规划,应当会同有关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优先从立法规划中选择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立法项目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前,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其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等进行论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