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湿地公园从事下列建设活动,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设置游船路线(含码头、景观等设施)。

(二)设置雕塑、塑像、大型标志物及构筑桥梁。

(三)设置大型广告牌等户外设施。

(四)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五)其他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