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依法拖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