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幅度,对违法者处以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