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工作的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推进和引导停车场建设,规范和完善停车收费,对静态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治理。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对机动车的停放管理,推进停车区域治理。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和住宅区停车资源管理与利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