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