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道路停车设备、设施;不得在道路停车收费设备上涂划或者张贴标语、广告,悬挂招牌。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