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取得证照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照从事经营性停车场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