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停车场实行谁设置谁负责管理制度。已经投入使用的配建、增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选择经营主体。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