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