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范围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不同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撤销的。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