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全体会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