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