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