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的程序重新提出。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