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法规草案的起草第十九条有效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权限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案前做好协调工作;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调整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上述协调工作、论证会、听证会等情况,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