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三条有效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年底前完成。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