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元且总额不少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前,将筹备经费存入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以竞争性方式选择产生的银行账户。

筹备组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筹备经费结余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