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承接查验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