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邀请物业服务企业参加。物业服务企业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和办理承接手续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邀请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部分业主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物业二十日前,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接受业主查询。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