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不得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三)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办法;(四)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的用途。地方法规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