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居住出租房屋为危险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告知出租人、承租人,督促撤离出租房屋内人员,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关闭危险房屋、禁止人员进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