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如实提供身份证件;

(二)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三)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四)安全使用所居住的房屋,不得改变影响房屋安全的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违规使用明火、电气和燃气设施,不得违规停放电动车和给电动车充电;

(五)发现居住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六)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的检查;

(七)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八)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十)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经营转租业务的承租人还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居住出租房屋实际居住人应当履行本规定承租人的义务。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