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二)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信息,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
(三)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房屋出租信息;
(四)书面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常识和用火、用电、用气、电动车停放充电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五)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六)配合有关单位对居住出租房屋实施安全管理;
(七)发现承租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查处;
(八)接受消防安全等教育培训;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的示范文本,供出租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