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零负团费或者其他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强制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