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