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提供优惠或者免费开放服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旅游惠民有关政策,设立多景区(点)通用旅游年卡,鼓励各景区(点)加入旅游年卡系统。

鼓励景区(点)设立公众免费开放日。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