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在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和旅游集散地公布旅游投诉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