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扶持第三十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旅游科研教学、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建立旅游专业人才库,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建立导游评价制度和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督促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