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加强区域性客源互送、宣传推广、信息共享,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旅游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兼顾相关景区(点)的区域旅游线路产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