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