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