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四)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五)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