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违法干预经营自主权;(二)违法收费、罚款、摊派;(三)侵占、破坏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其合法财产;(四)侵犯依法取得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五)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非法限制民营经济组织管理者人身自由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六)其他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