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二十七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在依法登记时,可以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禁止的、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经营范围表述用语。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设置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外,不得设置其他前置许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