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地方建设项目中应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社会事业。

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以及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该项目收入无法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