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鼓励银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扩大向民营经济组织质押融资、抵押贷款的范围,开展下列工作:
(一)应收账款债权流转业务;
(二)允许民营经济组织以应收账款、仓单、存单、商标、商业信用保险、股权、知识产权等进行质押融资;
(三)允许民营经济组织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
鼓励保险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提供服务,由银行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银行、保险机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风险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营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产品发行工作,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