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工业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以及渣土运输、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