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化工、制药、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城区垃圾中转站,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