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或者草案修改稿、修改对照表、立法参阅资料等,以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