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民航、铁路、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业)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的有害干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组织排查,必要时派出机构或者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