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依法使用无线电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干扰投诉。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在7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